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执业行为,近日水利部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等作出规定。《办法》强调,水利造价工程师在执业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实守信,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的规定,对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等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对水利造价工程师实行信用监管,归集、共享和应用相关信用信息,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办法》提出,水利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执业等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的期限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可采取以下严格监管措施: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评比表彰、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事项中作为技术人员申报时,进行重点审查;在资质资格管理中,限制享受“绿色通道”、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在日常监管中,适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办法》规定,水利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执业等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暂停执业、吊销注册证书、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列入“黑名单”、符合联合惩戒措施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有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信息或者当事人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评比表彰、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事项中,依法限制作为技术人员申报;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依法依规限制取得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等相关注册证书;不得参加水利行业各类评优表彰等活动。(刘梦雨、鲁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