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信用办,各相关信用服务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改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全省各地各部门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规范应用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信用报告(以下简称“信用报告”),逐步推动信用报告及其评价结果在全省互认互用,更好发挥信用服务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培育和发展全省信用服务市场,省信用办在部分设区市先行先试的基础上,编制了《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印发给各地试行。